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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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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58: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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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上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厅举行,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挂职)王潇如同志参加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我区多次开展金融放贷领域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等,通过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常态化巡查、宣传教育等方式,挤压非法集资存在空间。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高度重视,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2.《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因此,辨别非法集资
  一看登记事项。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网络借贷等信息中介机构只能提供信息服务,不能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或发售理财产品。一般企业登记注册仅需认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注册资金不代表企业真实的资金实力,也未必实缴到位。对机构出示的营业执照应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核实。
  二看业务资质。金融机构或组织除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三看宣传内容。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并有限制性条件。同时,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营销规定,信托、私募类金融产品更规定了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广大社会公众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打个问号、多方考察,对于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3.《条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的手段是以下四点:
  (一)承诺高额回报。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二)编造虚假项目。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为了骗取群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络平台、APP和微信等,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群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4.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第二十六条  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由此可知,非法集资属违法犯罪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5.《条例》非法集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三十到三十五条,规定:
  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郑重提示大家:不要轻信“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轻信售后“返租”“返利“返本”的噱头,不要“借债投资”;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为了您和家人的资金安全,请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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