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查看: 4430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开展网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文登之窗官方微信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5-18 14:2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网站备案手续。

    即日起,凡网站开办人在威海本地的所有交互式和非交互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请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www.beian.gov.cn/portal/index)进行网站备案;公安机关通知备案的网站,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如有特殊原因请及时联系进行延期;无故逾期未完成或联系不到的单位,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处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登公安分局     丛警官   
8476456
    文登备案QQ群: 191654410(若有疑问,请加群详细了解)

    网站备案教程视频: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威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2016年3月28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你单位应依法履行的网络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
  三、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履行违法信息过滤、公共信息巡查、用户资质查验、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图标;
    六、当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请您于变更后30日内登录本平台提交变更信息,若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接入商暂停网站接入;
    七、当网站不再开办时,请您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本平台,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文登之窗 ( 鲁ICP备09074927号-2 )  

GMT+8, 2024-4-26 12:32 , Processed in 0.578033 second(s), 3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