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查看: 87378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文登之窗官方微信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2-24 15:27: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慈庆华
2月24日下午,在文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慈庆华参加新闻发布会并详细解读了政策条例。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于2023年1月17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要求,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为重点,同时覆盖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检查及设施验收各环节,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的制度和要求,充分吸收有关部门和各地经验做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全过程进行系统规范,推动构建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体系。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有7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等。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范围、方案分类、方案内容、编报时段、分级审批、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时限、审批方式与时限、技术评审、审批条件、方案变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
第三章 方案实施。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建设期间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等。
第四章 设施验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段、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报备以及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方案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和改正责任等。
第六章 罚则。明确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对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其他部门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时的要求、开发区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制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细则制定、施行日期等。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相比,《办法》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了修订。
一是依据相关上位法规定修订的内容。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第五条),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第三十条)。
二是依据现行政策规定系统集成的内容。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第七条)、审批方式和时限(第十三条)、技术评审(第十四条)、审批条件(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第二十三条)以及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信用监管(第二十七条)等方面的规定,沿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规定。
三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适用范围(第五条)、审批权限(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第十八条)、生产类项目运行期管理(第二十四条)等。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具体规定
一是从编报范围来看: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法》明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是从编报对象来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含义,即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三是从编报情形来看:《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同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5类变更情形之一的或者确定的弃渣场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对于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此外,《办法》新增了关于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3年有效期,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划分标准
《办法》明确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即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具体规定
《办法》本着便于执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含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批实行由生产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负责办理我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服务电话:0631-8980105。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文登之窗 ( 鲁ICP备09074927号-2 )  

GMT+8, 2024-4-20 00:42 , Processed in 0.463027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