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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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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8 14: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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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上午,“文登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厅举行,威海市文登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区博物馆馆长慈永航同志介绍了文登文物保护情况、市民如何保护文物、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及进行申报前期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渠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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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登文物保护情况介绍
  文登历史悠久,文化遗迹遗存众多,域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9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圣经山摩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天福山革命遗址、万家梁氏庄园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马家汤后遗址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祝家泊子烈士塔、昆嵛山红军游击队老蜂窝战斗遗址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66处。
在文物保护工作上,我区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加强文物保护与研究利用,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全面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坚持保护第一。压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推进,织密文物安全防护网。区文物部门与威海市文化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紧密联系,每周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应急管理水平。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文物保护工作。2022年聘请文物保护员数已达29名,有效覆盖了全区重点文物单位。
  二是改善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区陆续开展了圣经山摩崖保护建设工程、梁氏庄园主宅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丛镜月旧居保护修缮工程、圣经山摩崖保护性基础建设工程、软枣林墓群保护修缮工程。目前圣经山摩崖保护建设工程、梁氏庄园主宅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软枣林墓群保护修缮工程已完工。
  三是创新利用文物。结合文旅融合,利用文物资源,强化文博单位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定期策划推出精品文博展览,如当前正在举办的“研古学今·回溯历史 ——馆藏文物精品展”,这个是建馆以来第一次讲111件库房文物请出来打造系列精品展览 丰富青少年暑期研学内容,推动博物馆成为特色旅游目的地。鼓励社会多方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品牌,推动了鲁绣博物馆、旸谷博物馆等民营博物馆建设,丰富博物馆业态。融通全媒体资源,创新文物保护宣传推介工作,从过去的街头发宣传单的单一传播方式,转变到充分利用新媒体、互联网等手段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展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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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民如何保护文物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文物是老祖宗留下来的精美礼物,我们要像对待孩子那样去对待它。日常生活中,我们与文物紧密联系,比如去旅游景点参观、居住在文物附近、地下出土文物等等。如何正确处理我们与文物之间的关系,已然成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是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每年,文物部门都会到集市、广场、农村社区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要认真学习文物法律法规,了解如何保护文物、避免发生违法事件。
  二是增强文物保护法律意识。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文物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不得私自发掘,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前置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我区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尽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威海市于2022年制定了《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或者建设用地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在供地前应进行文物调查工作,从而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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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进行前期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渠道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申报前期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有两个渠道:一是直接向区文旅部门申请; 二是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古代遗迹一般情况下都是在进行基本建设阶段内发现的,这也是考古勘探工作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意义与价值。而基本建设未进行前期文物考古勘探可能出现的后果则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地下文物保护历来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而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保护更是整个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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