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查看: 866664|回复: 0

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文登之窗官方微信

发表于 2022-4-28 15: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8F2A3803.JPG
  4月28日下午,关于《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厅举行。威海市文登区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党总支副书记窦津同志参加发布,详细介绍了《2022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应休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区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须经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逐级报省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8F2A3819.JPG
  二、伏休管理主要措施
  根据上级伏季休渔管理指示要求和2022年威海市文登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我区今年的伏休管理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未按时返港休渔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未归港渔船的监管。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渔船在外省、市异地坞修外,我区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区外停靠休渔。对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海洋发展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
  3.停港渔船核查备案。4月30日前,区海洋发展局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渔船信息报区海洋发展局备案检查。伏休期间渔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4.信息化监管。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带有后备电源、不可拆卸的“双北斗”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上报渔船位置。要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港口视频、射频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靠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1.坞修审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坞修,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并报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及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备案;伏休期间,我区渔船不得跨市坞修。
  2.坞修规定。“异地坞修”(市内跨区市坞修)时限不得超过20天(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因疫情防控、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持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的坞修时限的一半。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

8F2A3835.JPG
  (三)严格执行分类停靠和集中监管制度
  1.对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渔船、小型张网渔船,区海洋发展局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
  2.外省、市渔船伏休期间严禁在我区渔港内停靠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我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取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批准同意文件后方可在我区停靠,并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实行指定渔港集中停靠监管。
  (四)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小型张网渔船、专项捕捞渔船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及执行专项捕捞任务的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将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玻璃钢快艇、特殊经济品种捕捞渔船、禁用渔具、水产品市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私拆北斗渔船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执法中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置。同时聚焦重点渔区、重点时段、鱼群渔汛,组织执法船开展不间断巡航和锚泊驻守,强化港口及周边水域、船舶进出港必经水域、邻近市县管辖海域、禁渔区线两侧水域执法巡查,推动实现常态化交叉、联合执法,筑牢海上管控防线。

8F2A3837.JPG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将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船厂实行日巡查制度,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查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取缔。
  (七)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1.对违规渔船实行集中看管。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由区海洋发展局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并按规定通报疫情指挥部。查获的非文登籍违规渔船,在行政处罚结束后上报支队,由支队协调船籍港所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押回监管休渔。
  2.违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对查获的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扣押期满后伏季休渔还未结束的,休渔期间继续禁止离港。9月1日12时后,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
  3.明确监管责任。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由区海洋发展局委托指定渔港进行集中扣押看管,渔港承担被看管渔船在看管期间的监管责任,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被看管渔船放行离港,确保不发生逃逸。看管期间的渔船安全由渔港经营人或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八)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
  将充分利用山东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管控手段,不断加强渔港及周边海域的监视监控,渔港码头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密切监控停港渔船动向,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出海行为。

8F2A3833.JPG
  (九)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将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将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将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海洋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渔港码头及海洋渔船、船舶坞修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深入排查、整改疫情防控风险隐患,严防疫情经海上向我区输入。将在渔港码头、船舶坞修企业全面推广使用“公共场所出入登记系统”,实行进出扫码登记制度。
伏季休渔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既需要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更需要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为此,区海洋发展局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8801937。请广大市民发现违反伏休规定行为及时拨打举报电话,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文登之窗 ( 鲁ICP备09074927号-2 )  

GMT+8, 2024-4-19 02:33 , Processed in 0.529031 second(s), 4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