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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区举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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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0:54: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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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上午,文登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厅举行。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基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夏明习同志向大家介绍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今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夏明习副局长重点介绍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12个亮点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就是我们所说的耕地非农化。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原有的规定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因为经济效益的原因,近年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比较突出,此举将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同时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亮点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亮点五: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亮点六: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亮点七: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条例》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减少审批层级,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审查的要点;同时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亮点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亮点九: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条例》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亮点十:为土地督查权的行使划定边界。自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土地督察机构从无到有,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亮点十一: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挂牌出让方式的法律地位,规定: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亮点十二: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90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王基杰局长同志介绍新《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罚方面调整部分的具体内容
  新《条例》的到来,意味着一场刮骨疗毒的革命正在展开,虽然此前的《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已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新《条例》对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标准大不相同。新《条例》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罚款规定或提高罚款标准,是老百姓们最关注的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条例规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我们所指的土地复垦费就是相关企业和个人为了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在自己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时候,向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进行土地复垦的费用。这个费用没有固定的数,它是根据损毁前的土地类型、损毁的面积、复垦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形,我区需要2万元每亩。
  二是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这次修改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增加了不能低于10%的下限。
三是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而且还规定: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四是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五是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同时增加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复垦的费用从复垦责任人缴纳的专项复垦费中扣除。
  六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最高至22万多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标准由原来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每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6万余元。具体的裁量标准分三档,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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