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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法院通报“教科书式老赖”交通肇事案:负主责,已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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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16: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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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7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香斌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日9时37分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赵香斌之子赵勇向公安机关提起尸检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尸检,并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了尸检结果。
  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赵香斌系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赵香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植物生存状态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12月22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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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1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限三个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造成被害人受伤且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淑芬在现场主动查看伤者的伤情,并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实施救助,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根据黄淑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鉴于赵香斌在受伤后两年两个月后死亡的具体事实,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对被告人黄淑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淑芬当庭称不服一审判决表示上诉,现本案正在上诉期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原题为《关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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