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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之女要求解封房产,未交受理费法院裁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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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8 11:11: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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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又有新进展。此前,肇事者黄淑芬女儿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封房产。近日,由于刘明月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法院裁定按刘明月撤诉处理。
2018年1月13日晚,“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人之子赵勇,公布法院快递到的民事起诉受理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法院受理“刘明月诉你及第三人黄淑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赵勇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诉状内容显示,刘明月名下房产为刘个人出资,他母亲近两年收入和40万贷款用于保险市场投资及团队建设上,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无任何关联,否认转移财产。同时要求:1、解封房产;2、被告(赵勇)承担诉讼费用。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唐山中院于2017年12月1日曾发布了案件执行进展消息,称经进一步调查,黄淑芬与其女刘明月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对刘明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登记在刘明月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
2017年12月9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经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赵勇向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表示,其委托律师已经介入,此前法院已经获得了黄淑芬的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据,“刘明月的起诉书内容表示,她也认可了黄淑芬有收入这一点”,只是黄的收入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对于肇事者黄淑芬女儿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做出裁定。裁定书显示,案件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明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刘明月撤回起诉处理。
(原题为《“教科书式老赖”女儿要求解封房产 法院这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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