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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人恐自己不久于人世留儿受苦 含泪杀害智障儿

2017-10-30 21:47 |来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因爱杀子:八旬老母含泪杀害智障儿|法检两长同堂审理人伦悲剧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26日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法庭公开宣判了一件老母弑子刑事案件。该案由越秀区法院院长万云峰主审,越秀区检察院检察长邱灵主诉,吸引了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越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旁听,整个案件令人不胜唏嘘。

△ 被告人黄某某泪洒庭审现场

恐自己不久于人世留儿受苦,

八旬老母含泪杀害智障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家中,趁家人离开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约60粒安眠药喂食给被害人黎某乙,后用棉垫捂住黎某乙面部,再用丝巾勒住黎某乙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安眠药的作用下被勒颈、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黎某乙,自出生即患病致残,殁年46岁。83岁高龄的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黎某乙)早产出生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不会说话,生活不能自理。长大到三十多岁时,大脑衰退加快,身体越来越差,后来臀部肌肉萎缩不能坐,长期卧床长肉疮,很痛苦。我照顾他很辛苦,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我担心自己先他离世。一个星期前,我思想斗争了很久,产生了喂他吃安眠药、让他在没有知觉的情况下弄死他的念头。”

黄某某动手前在一张纸上写清小儿子的身体状况,并表明整件事由其一人决定,与他人无关。

庭上,当公诉人讯问其有无想过让家里其他人照顾被害人时,黄某某哭着称被害人只有一个哥哥,她不能把一个那么重的责任给大儿子。“是我自己对不起他,把他生成这样,害他受苦,我宁愿自己犯罪,结束了他痛苦的人生,好过他生不如死。”面对辩护人关于在杀害被害人之前,其有没有曾经产生过放弃被害人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想法的发问时,黄某某答道:“他是我儿子,我从来没有嫌弃过他,也没有想过放弃他,近两年实在没办法,因为我的身体已经支撑不起照顾他。”

△ 2017年9月21日,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拒送福利院,

老母倾力育儿数十载

黎某甲——黄某某的大儿子,告诉侦查人员,弟弟不能正常说话,生活不能自理,近三、四年来长期卧床,母亲一直和弟弟睡同一间房,负责给弟弟喂饭,其则负责给弟弟擦身。“我有劝过妈妈要想开点,也要妈妈将弟弟送至政府机构进行安置,但妈妈一直不同意,并表示不放心其他人员照顾,怕照顾不周。”

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时表示,残联会定时发放残疾金,有时候也向黄某某发放生活用品,平时也有义工上门帮忙。被害人在死亡前符合入住福利院的条件,家属可以提出申请,社工和义工都曾上门询问过黄某某的意见,但黄某某均拒绝了。

“因为有我照顾,他会吃得好点,有人陪伴。”黄某某当庭供称。据其供述,其47岁时便申请退休亲自照顾被害人。

亲属纷纷求情,

公诉人称“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

庭上,黎某甲作为证人到庭。黎某甲认为:“母亲不同于一般的杀人犯,是想帮弟弟解脱,本意不是想害弟弟。”黄某某的弟媳黎某丙和姨甥冯某某均亲笔书写了求情信。黎某丙也到庭作证,表示虽然不赞同黄某某的行为,但希望法庭能对黄某某从宽处理。“在被害人还能行走的时候,她经常到被害人出去走走,对他非常好。但是最近几年她的身体状况非常差,小儿子身体越来越不好,我也觉得我嫂子很苦难。”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相较于其他恶性暴力犯罪“因恨而杀”,本案是“因爱而杀”,但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使是母亲也无权剥夺儿子的生命。鉴于黄某某犯罪动机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低,是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故建议法院对黄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其悲可悯,其情可宥”,

黄某某获缓刑处罚

越秀法院当天下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决书认定黄某某有自首、犯罪时年满75周岁、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最终法院决定对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控辩双方一致表示对该判决没有意见。

越秀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万云峰告诉记者:“这件案非常特殊,是因爱杀子,与其他暴力性故意杀人有很大区别,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动机并不是十分卑劣。本案事实清楚,主要是如何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决,这是需要认真平衡和考量的。”

“判得真好!既不失法度又充满温情,让我体会到法律是严肃的,但不是冰冷的。”旁听市民朱小姐的话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法检两长同堂审理人伦悲剧

庭审实质化彰显公平正义

召开庭前会议

今年,越秀法院作为“三项规程”试点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落实庭前会议、证人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工作机制。

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本案在正式开庭前,审判长万云峰主持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共解决了包括案件管辖、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十个问题。通过庭前会议,法庭了解了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主要意见,使得庭审焦点更为集中,提高了庭审效率。”万云峰说道。

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此次庭审通知了三位证人到庭,这也是越秀法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体现。“传唤的是与被告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证人,能够证明她日常是否做到了认真细致照顾孩子,照顾的时间有多长,对孩子的感情到底怎么样,这是案件的关键事实和量刑的关键情节。”万云峰表示。

此前越秀法院出台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出庭作证具体操作规范(试行)》,全面规范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流程,对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与通知、庭审规则、保护措施及违规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

前段时间,越秀法院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微信远程视频作证,极大方便了证人作证,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有利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据统计,今年以来,越秀法院证人出庭案件32件56人,召开庭前会议案件25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4件,其中成功排除非法证据2件,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去年年底,越秀法院会同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台认罪认罚操作规程。根据规程,法院应当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建立全方位的法律帮助、援助制度。因黄某某未聘请律师,故越秀法院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实现了控辩双方的均衡对弈,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万云峰表示,当前,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外,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越秀法院也通知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越秀法院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我们以本案为契机,在庭审时通过视频展示了物证,依法传唤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我们朝着‘以审判为中心’迈出的重大一步。在以后的庭审活动中,我们将继续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让庭审活动更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万云峰说。

来源| 越秀法院

通讯员越法宣越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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