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文登仲裁委处理一起烧烤店未与服务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
2019年7月6日,龙山路一烧烤店招聘一名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16:30到22:00,月工资2800元。
2019年12月9日,招聘来的员工赵某因妻子患病向单位请假7天。由于烧烤店只有赵某一名服务员,其请假后无人打扫卫生,因此老板又另行雇用一妇女。12月16日,赵某假满后回烧烤店继续工作,老板以客流量少只需要一名服务员为由,将赵某辞退。为此赵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烧烤店支付2019年8月6日至12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二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本案中,虽然烧烤店系个体工商户,但其与雇用的劳动者发生的纠纷,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烧烤店向赵某支付二倍工资5000元。 (王健 王晓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