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在城区开展煤炭经营活动摸底排查,强化“禁燃区”煤炭监管,控制高污染燃料经营。
对威海市新拟定“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户,执法人员进行了逐户走访,了解各煤炭经营户的实际库存和经销情况,并向经营者详细解读“禁燃区”的政策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包含煤炭在内的高污染燃料。
各煤炭经营户对“禁燃区”工作表示支持,表示将尽快处理库存煤炭,并搬离“禁燃区”范围。截至12月3日,已有4家煤炭经营户停止在“禁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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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田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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