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区法院依照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前段时间,文登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请书,当事人邹女士请求法院裁定给予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保护。
“结婚五年来,丈夫经常对我殴打、辱骂、施暴,还曾拿刀具威胁过我,要是有人来劝,他就连劝架的人都一起打。去年把我打得肋骨骨折、胸骨骨折,我住院期间,更是将我父亲殴打致伤。我曾经多次向派出所反映,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之后,他每次都表示今后绝不再对我施暴,还写过保证书,但不久又会故态复萌……”邹女士与丈夫田某结婚五年,但这段婚姻给她带来的不是甜蜜幸福,而是噩梦般的争吵和家暴。
2019年2月,邹女士又一次遭受丈夫的殴打,无法再忍耐的她,选择了报警,并躲回了娘家,但田某仍会不时通过微信对邹女士进行骚扰、恐吓。8月7日,极度恐慌的邹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携申请书及报警记录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申请后,法院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查,向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了解核实情况。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女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于当日做出裁定,禁止丈夫田某对申请人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田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作为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该院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送达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其予以协助执行,确保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实效,保障邹女士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同时,承办法官也告知申请人邹女士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官提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保护伞”,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一定要懂得说“不”,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家暴行为,要做到“零容忍”,不姑息。(卢伟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