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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姚 灿 通讯员 刘江海)为进一步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区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6元。 据了解,这是我区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目前,经区财政局、区社保中心严格把关,本次待遇调整涉及的207人已领到相应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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