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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许 静 通讯员 邹 瑛)近日,区物价局联合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中要求,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凡在2017年9月1日之后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求登记的,以及之前已设立但未重新登记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威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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