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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尚义派出所查处一起侮辱国歌案。 经查:违法人员帅某(女,汉族,45岁,成都市温江区人)于9月6日16时许,为维权擅自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并在QQ群中发布。帅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嫌侮辱国歌。 目前,帅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女子因篡改国歌歌词,被行政拘留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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