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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林燕洁 通讯员 周君文)记者从区人社部门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我区将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由2017年的1810元提高至1910元;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小时18.1元提高至19.1元。 按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能计算在工资之内。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计件单价。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应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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