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群荟 通讯员 徐彩华)近日,区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预(销)售活动监管和预售资金监管三个方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必须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不得以认筹、发放会员卡、团购等方式抵扣或优惠购房。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公示相关销售信息,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严格商品房预(销)合同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新批准预售楼盘的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根据商品房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确定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额度,并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