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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遭遇家庭暴力后该怎么办? (1)离开施暴现场,避免矛盾激化,切记不要以暴 抗暴。 (2)注意及时收集保存人证、物证。 (3)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4)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视情节而定适时出具告诫书。 (5)受伤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管好相关证据。 (6)如果面临危险或者无处可去,可到当地家暴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生活帮助。 (7)可以去当地调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8)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 (9)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遭遇家暴后该如何保存证据? (1)注意收集家庭暴力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撕坏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等。 (2)保存好书证,如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威胁或者承认施暴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以及录音,伤害 情况录像等。 (3)寻找证人,如子女、邻居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其他案卷材料等都是证据。 (5)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保存好病例、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和照片等。 (6)申请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7)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的记录。 4、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情节,对施暴者的处罚有哪些情形? (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2)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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