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有消费者就索要发票遇到的问题向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投诉。接到投诉电话后,工作人员迅速将信件转交国税局,一天时间里,两起投诉问题相继得到解决。
5月31日,郭女士在界石镇某村饮用水公司购买了大桶水,送水人员不给其开具发票。接到投诉后,国税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汤泊矿泉水有限公司,经调查该送水员系汤泊矿泉水有限公司威海区域经销商,从汤泊矿泉水有限公司购买山泉水,在威海市区销售,购买时汤泊矿泉水有限公司已一次性开具发票。郭女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应该由经销商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后来,经过沟通,汤泊矿泉水有限公司同意为郭女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派专人送到郭女士公司。
另外,5月31日,市民周先生反映,其女儿在某电动车直营店修车时商家未开具发票。经区国税局工作人员核实,为周先生女儿提供服务的是小厉电动车经销处,因当时是周先生的女儿去补电动车车胎,商家收了20元,看对方是孩子就没有开发票。了解情况后,税务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6月1日下午,该店负责人已向周先生道歉,并告知可随时到店取回发票。(吴玮玮)
编后
莫把“习惯”当“规矩”
永 芳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缺少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在加油站,加油员会首先询问司机是否需要发票,但大多司机摇头拒绝;在饭店餐馆,大多数消费者结账后拿着收据转身就离开;在蔬菜、水果、水产品批发市场许多市民即使消费过百元,也没向商家索取发票,更别说买20、30元的商品了。
调查采访中,许多商家表示,小数额的消费一般不会有消费者主动要发票。而许多消费者也表示,“在市场买条鱼、买点菜图的就是方便,从来不要发票。”
不可否认,生活中部分消费者确实缺少索取发票的习惯,个别商家也有“以收据代发票”的习惯,但这些“不良”习惯不能成为规矩。况且,消费者要不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自由,而商家则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商家必须开具发票,商家没有不开的自由与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