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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市域一体化发展及我区实际情况,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全面启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缴费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暂以2%的比例按月缴费,医疗补助经费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之后,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不符合医保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仍由个人自付,不在补助范围内。 具体补助标准为(1)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下,个人自付超过一千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2)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范围以内(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90%。(3)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100%。(王 静 于海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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