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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烧烤经营业主: 为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优化环境容貌秩序,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优化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强市区露天烧烤餐饮规范管理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所有烧烤店必须安装功能匹配的油烟控制处理设备或使用环保炉具,作业中必须开启净化装置,并使该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任何烧烤业户、任何时间都不得在店外、广场、公园、河边等公共场所设置碳烤炉具、电加热炉具、液化器炉具(包括环保炉)等进行露天烤制。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不予审批夜间店外摆桌经营申请。 二、严格遵守“禁止区”规定,禁止店外摆桌经营的区域为:峰山路(龙山路-整骨医院)路段、香山路(峰山路-天福路)路段、文山路(龙山路-学府路)路段、昆嵛路(米山路-峰山路)路段、天福路(昆嵛路-香山路)路段。 三、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位和绿化带等,不得在店外搭建和设置固定式棚屋、折叠式棚屋从事烧烤餐饮经营活动。经批准可以店外摆桌经营的,要按照划定的区域及审批数量摆放桌椅、缴纳占道费。除营业时间段内,不得将遮阳伞及桌椅板凳摆放在店外。 四、经营中不得在店外悬挂条幅、摆放灯箱、设置音响设备,不得擅自举办促销活动和宣传演出。有责任劝导顾客文明就餐,避免噪声扰民。店外摆桌经营的要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容器,并做好经营场地内的卫生保洁,不得乱倒污水、毁坏绿地或损坏公用设施。 五、许可店外摆桌经营期限为6月13日至9月30日,夜间营业时间为18时至23时,不得超时、超期经营。对不按照规定要求经营的业户,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今后将不再批准室外经营。 有关处罚依据、标准: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烧烤餐饮经营业主,文登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受益。希望你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文明经营,携手共建美丽文登! 致礼!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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