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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三小”行业须“持证上岗”

2017-7-6 00:00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省制定的首部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管理条例》在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面有哪些亮点? 区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提醒,6月1日起,食品“三小”须“持证上岗”。

  据了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统称“三小”行业。其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工艺、流程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的经营者。

  《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在申请登记时,生产经营者需携带业主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在15天内发放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经营者可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当地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条例》还要求“三小”行业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邵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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