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经过两小时的调解,案件当庭执结。虽然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但案件却引人思考。
[案情陈述]傅某、王某系小区前后楼住户。2018年1月15日,原告傅某将其车辆停放在被告王某楼下,因王某楼顶彩钢瓦积雪过重,坍塌坠落后楼下傅某的车被砸坏。
案件调解中,傅某称当日已报警,且事发后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赔偿,但王某均拒绝协商。而王某态度坚决,不同意赔偿,且要求傅某提供证据证实积雪系从其楼顶坠落。王某还声称楼顶彩钢瓦系共有部分,即便赔偿也应当由该栋楼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傅某提交了其当日录制的积雪从王某楼顶彩钢瓦坠落的视频以及当日其对涉案车辆位置进行固定的照片。
在证据面前,王某对积雪从其楼顶坠落砸坏傅某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此案件系天灾意外,且傅某停车位置不合理是造成其车辆损害的重要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坚持傅某应当将该栋楼全体业主列为被告。
但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小区物业证实,王某楼顶的彩钢瓦系其后期花钱私自加盖,不是小区管理的统一行为,亦不是小区每栋楼都存在的现象。而王某的邻居也证明,彩钢瓦系顶楼住户自己加盖,与其他业主无关。
[法官调解]王某楼上的彩钢瓦结构系尖形两面坡存在不合理性,没有预留积雪消融的天沟;傅某停车的位置有不合理之处;傅某维修车辆的发票中没有显示具体的维修部位。案件以王某当场赔偿傅某800元结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屋顶彩钢瓦系王某个人私自加盖,所有权人系王某个人,其应当保证使用该彩钢瓦的安全性,避免由此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积雪堆积在彩钢瓦上,应预留天沟等部位保证积雪的消融及避免积雪的轻易坠落,而尖形两面坡的设计不仅使积雪无法在彩钢瓦上消融,更增加了积雪坠落造成损害的风险,故其无法以上述规定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加盖的彩钢瓦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造成积雪坠落,使得傅某车辆受损,王某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永 芳 慧 娟 文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