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9年底,犯罪嫌疑人孙某以经营船用柴油需要资金为名,以支付月息高达百分之八的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28名社会不特定人向其交纳集资款人民币600余万元,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和个人挥霍。
作案手段
孙某以倒卖船用柴油的名义,以投资入股、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后,携款逃跑,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案件查处
2010年2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受害人报案,称其被威海人孙某以投资入股倒卖船用燃油的名义骗走人民币270万元,现孙某下落不明,请求查处。经初查,孙某以虚构投资船用燃油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郭某某等多人签订投资协议,携款逃匿。荣成市公安局根据查证的情况,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孙某立案侦查。4月11日,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潍坊诸城市落网。2010年11月1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警示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市的加快,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多采取停止或减少对外加工量的方法来规避风险,短期内造成热钱过多,这些热钱需要寻找新的投资载体,加上投资的盲目性客观上促成了集资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上述案件,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受害人急于将手中的闲置的钱“搞投资赚钱”的心理,通过鼓吹编造投资项目,骗取其主动投入资金。此类案件,都属于涉众型案件。案发时,往往受害人被骗资金大部分已挥霍一空,从而在案件侦查期间,追赃挽损的难度极大,也极易诱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要防范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社会公众和中小企业主的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大额资金交易等的监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