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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官司赢了工资什么时候能拿到手 [打印本页]

作者: 丰于郑    时间: 2014-3-3 23:48
标题: 官司赢了工资什么时候能拿到手
               官司赢了工资什么时候能拿到手

       今天是2014年3月3日,我们三人拿着威海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文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到文登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原文登市全程服装厂(现为裕隆服装厂在城北村)厂长个体黑心老板——林秀敏赖工资一案,这一天我们足足等了1年零10个月才艰难地走完了法律程序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现在我们请文登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看在习主席的面子上帮我们最底层的打工者早日要出我们早就应该拿到手的工资,不要让我们在苦苦的等待了,在此我请全市的各级领导和有正义的朋友们和我们一起见证文登法院什么时候能为我们把工资执行回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4 13:01
你的钱你早知到不好要,好要你就不用上网了,没经事的别乱发话
作者: 豆包不是馒头    时间: 2014-3-4 20:05
劳动仲裁这种事,遇到无赖公司,就是拖你也没办法。。。。。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4 21:22
只要反腐能认真搞下去,法院就能真心为民办事,工资就肯定能要回来。
作者: 一帆风顺    时间: 2014-3-4 22:03
小时候老师教育我们要热爱祖国,祖国是母亲,长大后慢慢的知道了,祖国不是我们的,是政府官员的,是强权恶霸的,而政府当官的根本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官。我生气,我失望,我伤心,老师你撒谎你骗我们。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5 21:12
现在司法黑暗,人民法院早就变成人民币法院了,有理没钱莫进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6 11:02
据我所知,林秀敏的加工点所欠外债很多,提醒广大群众小心,切莫上当。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关停林秀敏的加工点,打掉这个服装加工业的败类,还行业以清净!还广大底层从业者以安心!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6 19:44
俗话说;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早晚会有报应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6 20:31
时刻关注你们的工资讨要情况,这是法院为不为民办事的最好体现。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6 20:58
游客 112.246.183.x 发表于 2014-3-6 20:31
时刻关注你们的工资讨要情况,这是法院为不为民办事的最好体现。

你是法官就好了
作者: 莫若烟花    时间: 2014-3-6 22:43
去北京找习主席要就要来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6 23:44
打工的,哎!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7 07:47
游客 27.203.226.x 发表于 2014-3-6 23:44
打工的,哎!

满月不发工资走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7 17:49
她干出这样的事,早晚会得到报应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7 21:58
标题: RE: 官司赢了工资什么时候能拿到手


                                                官司赢了工资什么时候能拿到手

     今天是2014年3月3日,我们三人拿着威海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文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到文登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原文登市全
程服装厂(现为裕隆服装厂在城北村)厂长个体黑心老板——林秀敏赖工资一案,这一天我们足足等了1年零10个月才艰难地走完了法律程序拿到了胜
诉的判决书,现在我们请文登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看在习主席的面子上帮我们最底层的打工者早日要出我们早就应该拿到手的工资,不要让我们在
苦苦的等待了,在此我请全市的各级领导和有正义的朋友们和我们一起见证文登法院什么时候能为我们把工资执行回来。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威民三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全城服装厂,代表人林秀敏,厂长。
    委托代理人邱新华,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某某,于某某,郑某某。
    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文登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服装加工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于2012年2月7日、被上诉人丰某某于2012年3月17日到上诉人处从事服装
加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口头约定被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每日工资95元,被上诉人丰某某每日工资92元;于下个月发放上个月的
工资。但实际履行中,上诉人自2012年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未给三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三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6日以后未再上班。上诉人累计欠付被
上诉人丰某某、于某某、郑某某工资分别为6269元、6555元、5020元。三被上诉人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于2012年向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接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委于2012年8月8日下发(2012)文劳人仲裁字第106号仲裁
裁决书裁决:三被上诉人自2012年7月5日起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上诉人想三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终止劳动观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丰某某6269元
、1426元,于某某6555元、1280元,郑某某5020元、1145元;驳回三被上诉人的其他请求。该裁决书于2012年8月9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不服,于
2012年8月24日向原审法院(文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付三被上诉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审理中,上诉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其单位工资袋、工资表、考勤表各一份,欲证实三被上诉人不曾在上诉人单位工作。三被上诉人对该证据提
出异议,认为欲证实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字数啊欲证实系上诉人伪造的虚假证据。被上诉人未证实其辩称,提供其自行记录的出勤记录
,与正式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工作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诉人记工都是统一记录,所以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认可
。被上诉人郑某某申请证人于某某、丛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证人于某某证实:“2012年5月份我问被上诉人郑某某在哪干活,我想去干,她说在文
登市全程服装厂干活,我还去过他们干活的地方。后来,因为身体原因、还有他们厂子也拖欠工资,所以没有去。”证人丛某某证实:“2012年5月份
(的一天)我开面包车把郑某某给碰(撞)了,当时车子不能骑,我就按她的要求把她送到柳林桥桥西面有一个全城服装厂去,当时送到门口,就知
道她在那干活。”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6月份我在胜利干活,因为厂子不景气,我想到三被上诉人干活的全城服装厂去,我打听厂子怎么样,她
们说压(拖欠)工资,我就没去。”上诉人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上诉人的主张。被上诉人郑某某提供其与宋某、王某某、于
某某,被上诉人丰某某与谭某某通话的录音光盘,其内容涉及通话双方均在林秀敏的厂子干活,林秀敏拖欠工人工资的内容,欲证实被上诉人的主张
。上诉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无法查明证人的身份,证人应出庭作证。
    另查,三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丰某某2852元,于某某2560元,郑某某229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证、人证及文登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在案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提供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线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工作的事实,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之间的
证言能相互认证,故认定三被上诉人于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为三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情况的相关证据,
其不予提供,应按三被上诉人的主张予以认定。三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上诉人应当每月足额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其无故克扣、拖延发放,违反了
法律的相关规定。2012年7月5日之后,三倍上诉人未再到上诉人处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提供劳动不满6个月,上诉人
应支付三被上诉人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诉,理由正当、证
据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关于不欠被上诉人工资之辩,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关于确认其与三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予支付
支付三被上诉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丰某某工资6269元,解
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6元;支付被上诉人于某某工资655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0元;支付被上诉人郑某某工资5020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1145元。如果未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事实上是三被上诉人从未在上诉人处工作,原审法院金平被上诉人提供的邻居及社会朋友作证,并且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及认定三被上诉人于上诉
人存在劳动关系,可信度不高。原审中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证人应到庭质证,接受质询,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该证据有效缺乏法律依据。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维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三被上诉人提供证人于某某、丛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三证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均无利害关系,且三证人证言较为客观真实
,原审法院认定三被上诉人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及时足额为三被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依法应当支付拖欠的工
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上诉人作为用工主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根据三
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
                                                                                        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淑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7 22:04
强烈要求执法部门,取缔该加工点,以净化文登劳动市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8 10:07
游客 27.203.69.x 发表于 2014-3-7 22:04
强烈要求执法部门,取缔该加工点,以净化文登劳动市场。

有人告诉我说大学生在工厂不如地痞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8 16:08
没有用的,大水泊镇西山岳家村书记强卖农民承包不到期的果园,官司都打羸了一年多,就是不给钱,镇上、市里都不管不了,小小老百姓,没人替他们做主啊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8 20:37
游客 27.203.69.x 发表于 2014-3-7 22:04
强烈要求执法部门,取缔该加工点,以净化文登劳动市场。

                                      

                                                                                      官司赢了工资什么时候能拿到手

       今天是2014年3月3日,我们三人拿着威海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文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到文登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原文登市全
程服装厂(现为裕隆服装厂在城北村)厂长个体黑心老板——林秀敏赖工资一案,这一天我们足足等了1年零10个月才艰难地走完了法律程序拿到了胜
诉的判决书,现在我们请文登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看在习主席的面子上帮我们最底层的打工者早日要出我们早就应该拿到手的工资,不要让我们在
苦苦的等待了,在此我请全市的各级领导和有正义的朋友们和我们一起见证文登法院什么时候能为我们把工资执行回来。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威民三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全城服装厂,代表人林秀敏,厂长。
        委托代理人邱新华,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某某,于某某,郑某某。
       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文登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服装加工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于2012年2月7日、被上诉人丰某某于2012年3月17日到上诉人处从事服装
加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口头约定被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每日工资95元,被上诉人丰某某每日工资92元;于下个月发放上个月的
工资。但实际履行中,上诉人自2012年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未给三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三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6日以后未再上班。上诉人累计欠付被
上诉人丰某某、于某某、郑某某工资分别为6269元、6555元、5020元。三被上诉人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于2012年向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接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委于2012年8月8日下发(2012)文劳人仲裁字第106号仲裁
裁决书裁决:三被上诉人自2012年7月5日起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上诉人向三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丰某某6269元
、1426元,于某某6555元、1280元,郑某某5020元、1145元;驳回三被上诉人的其他请求。该裁决书于2012年8月9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不服,于
2012年8月24日向原审法院(文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付三被上诉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审理中,上诉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其单位工资袋、工资表、考勤表各一份,欲证实三被上诉人不曾在上诉人单位工作。三被上诉人对该证据提
出异议,认为系上诉人伪造的虚假证据。被上诉人未证实其辩称,提供其自行记录的出勤记录,欲证实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工作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诉人记工都是统一记录,所以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认可。
被上诉人郑某某申请证人于某某、丛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证人于某某证实:“2012年5月份我问被上诉人郑某某在哪干活,我想去干,她说在文
登市全程服装厂干活,我还去过他们干活的地方。后来,因为身体原因、还有他们厂子也拖欠工资,所以没有去。”证人丛某某证实:“2012年5月份
(的一天)我开面包车把郑某某给碰(撞)了,当时车子不能骑,我就按她的要求把她送到柳林桥桥西面有一个全城服装厂去,当时送到门口,就知
道她在那干活。”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6月份我在胜利干活,因为厂子不景气,我想到三被上诉人干活的全城服装厂去,我打听厂子怎么样,她
们说压(拖欠)工资,我就没去。”上诉人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上诉人的主张。被上诉人郑某某提供其与宋某、王某某、于
某某,被上诉人丰某某与谭某某通话的录音光盘,其内容涉及通话双方均在林秀敏的厂子干活,林秀敏拖欠工人工资的内容,欲证实被上诉人的主张
。上诉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无法查明证人的身份,证人应出庭作证。
       另查,三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丰某某2852元,于某某2560元,郑某某229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证、人证及文登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在案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提供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工作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之间的
证言能相互认证,故认定三被上诉人于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为三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情况的相关证据,
其不予提供,应按三被上诉人的主张予以认定。三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上诉人应当每月足额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其无故克扣、拖延发放,违反了
法律的相关规定。2012年7月5日之后,三被上诉人未再到上诉人处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提供劳动不满6个月,上诉人
应支付三被上诉人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诉,理由正当、证
据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关于不欠被上诉人工资之辩,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关于确认其与三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予支付
支付三被上诉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丰某某工资6269元,解
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6元;支付被上诉人于某某工资655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0元;支付被上诉人郑某某工资5020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1145元。如果未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事实上是三被上诉人从未在上诉人处工作,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邻居及社会朋友作证,并且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及认定三被上诉人于上诉
人存在劳动关系,可信度不高。原审中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证人应到庭质证,接受质询,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该证据有效缺乏法律依据。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维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三被上诉人提供证人于某某、丛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三证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均无利害关系,且三证人证言较为客观真实
,原审法院认定三被上诉人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及时足额为三被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依法应当支付拖欠的工
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上诉人作为用工主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根据三
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文登市全城服装厂负担。
       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
                                                                                        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淑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9 21:08
文登要想发展好,工业是关键,家纺业是文登的支柱产业,有像林秀敏这样的黑心老板的存在,是文登家纺业的不幸。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0 08:08
别弄得自己跟个怨妇似的,你既然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那就等法院的结果,跑这里又发帖又晒判决书的有意义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0 22:44
太有意思了,让所有有正义感的朋友都来看一看人渣到底长啥样。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0 23:16
其实吧  政府单位应该把办各种事项需要的材料做个清单  在网发布出来   再不济开放黄牛 限制价格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1 17:48
怎么,这样的服装败类竟然还有人替他说话,真不可思议。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1 18:22
游客 27.208.196.x 发表于 2014-3-10 08:08
别弄得自己跟个怨妇似的,你既然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那就等法院的结果,跑这里又发帖又晒判决书的有意义吗?

本来就是个怨妇,一怨小妇人的合法权利谁来保护!二怨依法法讨要工资周期怎么这样长!三怨每年年底政府多部门年年联合为打工者讨要工资而打工者却不知道!四怨你等不善人,面对弱者不帮反而辱!五怨老天爷把恶人留世间害人,搅得人间不和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1 20:07
肯定不好要,就等伤心,不如不理,我个人看法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3 06:33
相信习主席,老虎苍蝇一起打,肯定能要出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3 09:25
有这么不要脸的老板吗?要是没在他那里干,闲的没事了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和你打官司 ,现在的人呀怎么都这样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3 21:58
今年服装行业很不景气,各位都小心点工资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3 22:52
游客 27.208.99.x 发表于 2014-3-13 09:25
有这么不要脸的老板吗?要是没在他那里干,闲的没事了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和你打官司 ,现在的人呀怎么都这样

真是不要脸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3 22:56
放心吧,老天爷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恶人也绝不会亏待每一个好人的。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4 21:26
今年的服装行业不景气,风险很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5 07:02
哎,现在是啥人都有呀,一个普通的小老百姓,能无原无故的说在你厂子里干过活吗.真好意思,人家辛辛苦苦的干那么久不给工资,竟然说从没在那干过,他们也要生活呀.哎,可怜.现在怎么还有这种事情,干活不给工资,吃饭不给钱,都什么人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5 12:33
冤天冤地不如冤你妈,给个不亮的眼,给个没神的大脑,冤自己不动脑不看事不董事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5 21:17
游客 222.135.99.x 发表于 2014-3-15 12:33
冤天冤地不如冤你妈,给个不亮的眼,给个没神的大脑,冤自己不动脑不看事不董事

好一个懂事的狗奴才。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6 20:22
游客 222.135.99.x 发表于 2014-3-15 12:33
冤天冤地不如冤你妈,给个不亮的眼,给个没神的大脑,冤自己不动脑不看事不董事

谁家的门没关好把它放出来了快牵回去吧,咬了人就不好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6 20:26
游客 222.135.99.x 发表于 2014-3-15 12:33
冤天冤地不如冤你妈,给个不亮的眼,给个没神的大脑,冤自己不动脑不看事不董事

这位积点口德吧,记住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6 20:37
游客 222.135.99.x 发表于 2014-3-15 12:33
冤天冤地不如冤你妈,给个不亮的眼,给个没神的大脑,冤自己不动脑不看事不董事

你好像知道内情说来听听,难道法院在作假我很感兴趣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7 08:08
游客 27.203.65.x 发表于 2014-3-16 20:26
这位积点口德吧,记住多行不义必自毙

记住狗咬李东斌不识好人心,以后你还敢不长眼不动脑大难在后面等待,做人用眼用脑难事少,别当傻子被人卖了你还帮 别人数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7 08:20
游客 27.203.65.x 发表于 2014-3-16 20:37
你好像知道内情说来听听,难道法院在作假我很感兴趣

正常说话我是外观人,我老公跟你们一样,天天被人骗,借钱是他,请客吃饭是他,义务劳动是他,把车借出去闯灯罚款还是他,法院能帮我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7 08:28
游客 27.203.65.x 发表于 2014-3-16 20:22
谁家的门没关好把它放出来了快牵回去吧,咬了人就不好了。

我不爱骂人更不会和你一样听话,我说句难听的还是实话,只有好妈妈和事业有成的人才能听懂那些话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7 08:44
游客 222.135.99.x 发表于 2014-3-15 12:33
冤天冤地不如冤你妈,给个不亮的眼,给个没神的大脑,冤自己不动脑不看事不董事

这句话是怨妈妈出门小心,怨自己出门多动动脑,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7 21:19
都是一帮出苦力的,能不能把身边的黑心老板都曝光出来,都不去给他打工,让他关门倒闭不能再害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7 22:03
游客 27.208.15.x 发表于 2014-3-17 21:19
都是一帮出苦力的,能不能把身边的黑心老板都曝光出来,都不去给他打工,让他关门倒闭不能再害人。

老话说杀不了穷人当不了财主,有善地主吗,老板不争大钱操那闲心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8 21:12
老板想挣大钱但不能欠工人的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9 06:58
游客 222.135.99.x 发表于 2014-3-17 22:03
老话说杀不了穷人当不了财主,有善地主吗,老板不争大钱操那闲心

老板挣大钱是真,但不要争眛良心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19 20:23
打酱油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0 22:43
还的习总整治吏治,社会风气才能好。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1 17:21
有最发财的人,人人都的尊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1 19:10
游客 27.208.196.x 发表于 2014-3-10 08:08
别弄得自己跟个怨妇似的,你既然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那就等法院的结果,跑这里又发帖又晒判决书的有意义吗?

我觉得效果可能不理想!但是意义绝对重大。就应该曝光这些黑心的民营企业家!给你干活就得给工资。这点道理都不懂么!?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当然希望通过各种渠道来解决我们面临的困难。难道真的等上天来报应黑心的厂长吗?又有什么用?生活在基层的普通百姓想说话都没地方说,在这里警示下大家也是好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1 19:14
游客 27.203.64.x 发表于 2014-3-11 18:22
本来就是个怨妇,一怨小妇人的合法权利谁来保护!二怨依法法讨要工资周期怎么这样长!三怨每年年底政府多 ...

说得好!
说得好!
说得好!
说得好!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1 22:38
游客 112.247.237.x 发表于 2014-3-21 19:10
我觉得效果可能不理想!但是意义绝对重大。就应该曝光这些黑心的民营企业家!给你干活就得给工资。这点道 ...

说的太好了,看来这个世界上还是有正义感的人多呀,会一直关注下去,,让老百姓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让这样的黑心老板得到它应有的惩罚。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2 07:50
我今天选村官,明天村官走路就变型,开心吃开心喝开心玩,工人到工厂天天为老板争钱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3 00:32
很多外地人都是高兴的来伤心的走了。打工被用工单位黑,买房被开发商坑,做生意被本地人歧视,一个城市要想留住人,不能仅仅靠发达的经济和整洁的卫生环境,还要靠文明诚信友善的人文环境。
作者: 谁为谁抱不平    时间: 2014-3-23 06:29
豆包不是馒头 发表于 2014-3-4 20:05
劳动仲裁这种事,遇到无赖公司,就是拖你也没办法。。。。。

可以强制执行不是吗
作者: 谁为谁抱不平    时间: 2014-3-23 06:29
豆包不是馒头 发表于 2014-3-4 20:05
劳动仲裁这种事,遇到无赖公司,就是拖你也没办法。。。。。

可以强制执行不是吗
作者: 谁为谁抱不平    时间: 2014-3-23 06:30
游客 27.203.236.x 发表于 2014-3-5 21:12
现在司法黑暗,人民法院早就变成人民币法院了,有理没钱莫进来。

政府官员现在都不作为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3 10:57
习主席,你能看到这个群众的呼声吗、您快看看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4 06:29
游客 119.191.132.x 发表于 2014-3-23 10:57
习主席,你能看到这个群众的呼声吗、您快看看吧。

放心吧一定会看到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4 08:27
替这个败类说话的指定是败类!人可以无能,单不可以无耻!这个败类服装加工点老板,不但无能更无耻!我想请问,你的底气从何而来?敬告你一句:人在做,天在看!你在做,天也在看!小心报应!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4 11:56
游客 60.217.104.x 发表于 2014-3-24 08:27
替这个败类说话的指定是败类!人可以无能,单不可以无耻!这个败类服装加工点老板,不但无能更无耻!我想请 ...

凡事替她说话的就是他自己,这还不明白,凡是长着一颗人心的怎么可能替这种败类说话,记住,事实胜于雄辩。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4 12:26
游客 112.247.238.x 发表于 2014-3-24 11:56
凡事替她说话的就是他自己,这还不明白,凡是长着一颗人心的怎么可能替这种败类说话,记住,事实胜于雄辩 ...

不是替他说话,社会永远存黑人黑心,过去是地主,现在存骗子坏人坏心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4 12:29
游客 119.191.132.x 发表于 2014-3-23 10:57
习主席,你能看到这个群众的呼声吗、您快看看吧。

天看到骗子就收去了等等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4 23:48
被黑心者坑的还真不少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5 23:54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为净化劳动市场秩序有所动作。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6 20:19
游客 27.203.234.x 发表于 2014-3-24 23:48
被黑心者坑的还真不少呢。

享有文明之乡之称的文登,为什么会纵容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8 06:40
游客 112.247.238.x 发表于 2014-3-24 11:56
凡事替她说话的就是他自己,这还不明白,凡是长着一颗人心的怎么可能替这种败类说话,记住,事实胜于雄辩 ...

只要做到心中坦坦荡荡,一切都会好的,记住一句话,邪恶永远战胜不了真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8 09:28
游客 27.203.54.x 发表于 2014-3-28 06:40
只要做到心中坦坦荡荡,一切都会好的,记住一句话,邪恶永远战胜不了真理。

贪官贪老板,都把孩子送国外读书,咱能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8 19:48
游客 112.247.225.x 发表于 2014-3-28 09:28
贪官贪老板,都把孩子送国外读书,咱能吗

靠欺蒙拐骗得来的钱把孩子送到国外,你觉得他能睡踏实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29 19:46
游客 222.135.96.x 发表于 2014-3-6 20:58
你是法官就好了

我要是法官的话,早就把这样的败类铲除掉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30 15:11
游客 27.203.235.x 发表于 2014-3-28 19:48
靠欺蒙拐骗得来的钱把孩子送到国外,你觉得他能睡踏实吗。

不犯法咱就没办法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30 16:09
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14-3-4 22:03
小时候老师教育我们要热爱祖国,祖国是母亲,长大后慢慢的知道了,祖国不是我们的,是政府官员的,是强权恶 ...

老师都是骗人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30 18:33
游客 27.203.88.x 发表于 2014-3-30 15:11
不犯法咱就没办法

关键是她犯法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3-31 21:43
政府肯定会给要出来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 07:56
有生效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 21:27
人民法院会替老百姓做主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3 08:36
游客 27.203.231.x 发表于 2014-3-30 18:33
关键是她犯法了。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你说咱办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5 21:16
司法不能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这个国家就很危险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6 21:35
悲哀,悲哀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7 23:09
中国特色。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8 08:56
游客 112.247.236.x 发表于 2014-4-5 21:16
司法不能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这个国家就很危险了。

1你自己都不保护你自己,2你全家不保护你,3你等等等等等法院保护你,做人先保护自己才能保护别人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8 20:39
游客 27.203.93.x 发表于 2014-4-8 08:56
1你自己都不保护你自己,2你全家不保护你,3你等等等等等法院保护你,做人先保护自己才能保护别人

善良的人没有想到世界上还会有这样的败类,人渣,呼吁所有人,远离人渣.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8 21:06
游客 27.203.67.x 发表于 2014-4-8 20:39
善良的人没有想到世界上还会有这样的败类,人渣,呼吁所有人,远离人渣.

做事超千元必须告诉家人都动动脑,我超百元就告诉老公一起去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9 22:26
她会的报应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0 07:34
游客 27.203.68.x 发表于 2014-4-9 22:26
她会的报应的。

吃完原告吃被告谁发明这句话你说说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0 09:45
游客 27.208.11.x 发表于 2014-3-4 21:22
只要反腐能认真搞下去,法院就能真心为民办事,工资就肯定能要回来。

老板转移财产,法院说执行终址,无力尝还哈,这是俺村的新闻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3 21:58
人在做天在看,她在做天也在看,不该他得的她早晚得吐出来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5 20:27
游客 27.208.156.x 发表于 2014-4-10 09:45
老板转移财产,法院说执行终址,无力尝还哈,这是俺村的新闻

可以申请拘留她。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6 20:55
游客 27.208.208.x 发表于 2014-4-15 20:27
可以申请拘留她。

不愿意还钱愿意进去蹲着那就让她进去蹲着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6 21:57
强烈要求恐怖分子把那个林秀什么东西,全家都吐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7 08:06
游客 112.247.234.x 发表于 2014-4-16 20:55
不愿意还钱愿意进去蹲着那就让她进去蹲着呗。

上有老下有小法院也不能叫他没饭吃,最好咱不叫人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7 13:16
游客 222.135.96.x 发表于 2014-4-17 08:06
上有老下有小法院也不能叫他没饭吃,最好咱不叫人骗

要是林秀敏能像你这么想就好了。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17 13:34
游客 222.135.96.x 发表于 2014-4-17 08:06
上有老下有小法院也不能叫他没饭吃,最好咱不叫人骗

谁要不为了那几个臭钱谁去遭那样罪,她要是想到别人家也有老有小她就不会做那样没良心的事了。那可是她们几个月的血汗钱呐。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0 07:05
游客 27.203.232.x 发表于 2014-4-17 13:34
谁要不为了那几个臭钱谁去遭那样罪,她要是想到别人家也有老有小她就不会做那样没良心的事了。那可是她们 ...

人心都是肉长的,她花着别人的血汗钱我就不信他能舒坦了,除非她的心是石头做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0 09:04
游客 27.203.51.x 发表于 2014-4-20 07:05
人心都是肉长的,她花着别人的血汗钱我就不信他能舒坦了,除非她的心是石头做的。

你善良,社会不善良,坏人不善良,咱要自我保护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0 09:07
游客 27.203.232.x 发表于 2014-4-17 13:34
谁要不为了那几个臭钱谁去遭那样罪,她要是想到别人家也有老有小她就不会做那样没良心的事了。那可是她们 ...

天下不是每个人都直的你为他遭罪,瞪大眼睛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0 21:11
文登法院,呵呵,呵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1 18:11
游客 222.135.96.x 发表于 2014-4-20 09:07
天下不是每个人都直的你为他遭罪,瞪大眼睛吧

确实需要瞪大眼睛,为还在为她卖力的工人们感到万分的悲哀,她们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瞪大眼睛吧。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1 22:05
都是政府机关不作为害的。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4-22 07:55
游客 27.208.107.x 发表于 2014-4-21 18:11
确实需要瞪大眼睛,为还在为她卖力的工人们感到万分的悲哀,她们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瞪大眼睛吧。

狼总是要吃肉的,善良的人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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