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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延期交房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ier978    时间: 2019-4-20 23:54
标题: 关于延期交房问题
2014.7月份买的文登康业城期房,合同定于2016.5.1前交房,合同里有写了因几种原因,如政府原因之类可延期交房,现2019年4月份了,还是无法验收合格交房,这期间部份人也去和开发商交涉了,后来说可以去拿钥匙先装修,现如今有部分人已装修入住了,但依然不动产证还是没下来,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因延期交房赔偿吗?
作者: 律师于会军    时间: 2019-6-20 11:02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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