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楼顶莫名被高压电击伤的赵某,索赔无果后将电业局诉至法院,6月1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高压线路管理人电业局对其赔偿15000余元。
去年10月17日下午,家住南召县城关镇的赵某,到自家二楼房顶修水管,不小心脚碰到房顶上已废弃的照明电线,该线路因距离从其房顶经过的35千伏高压电线较近,引起高压放电致其面部、手臂、大腿等处等烧伤面积达28%,住院40天,花费17786.64元,容貌被毁。
南召县电业局认为该35千伏高压线路于1979年就建设使用,赵某的房子系近年所盖,对赵某受伤无过错,拒绝了赵某的赔偿要求。赵某遂将电业局诉至法院。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35千伏线路,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电业局不能举证证实原告的损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
就应对该事故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高压线路下建房本身就有一定危险性,且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路通过,而未及时处理上面已废弃的照明电线,放任危险的存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电业局赔偿给赵某各项损失的7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