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之窗 发表于 2023-2-24 15:15:09

“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孙红光 2月24日上午,在文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红光参加新闻发布会现场。社会救助是最早、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发挥着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托底功能。因此社会救助政策备受关注。 多年来,区委、区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保障、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的落实、社会救助审批权的下放等各种惠民利民好政策相继出台,全区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构建完善。现阶段,我区有城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这八类救助事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都实现逐年增长,极大提高了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2023年1月起,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53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001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4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800元,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86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302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040元。低保对象当中的一、二级残疾人,享受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01元;低保对象当中的三、四级残疾人享受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38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51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4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81元,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51元。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002元。截至今年2月底,我区共保障城乡低保4802人,保障特困供养2818人,保障各类困境儿童114人,有7082名重度残疾人、2733名困难残疾人正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今后,区民政局还将继续把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下去,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让困难群体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记者问道孙局长,我区救助办理的程序有哪几步?答:申请救助的程序一共分四步,第一步是申请。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应该以家庭为单位,特困申请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镇村干部、村(居)民政协理员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二步是审核。镇(街道)对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拟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其本人、家庭成员应共同签订《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授权救助经办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进行核实。镇(街道)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对结果和入户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村(居)“两委”班子进行评议。第三步是公示。申请地镇(街道)依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核查情况,参照村(居)“两委”评议情况,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拟确认为救助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四步是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做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救助金。 孙局长,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认定为城乡低保、特困?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根据家庭情况不同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其中:收入型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问:孙局长,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主要有三种情况。(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费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 问:孙局长,低保救助对象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的? 答:各镇(街道)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核查内容包括户籍状况、婚姻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支出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符合标准的继续保障,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低保金发放地镇(街道)确认,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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